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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验 室 简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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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5期 (总25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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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与设备处编 2008年4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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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沪科(2007)第404号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固定资产台帐,且原值为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信息报送。 管理单位应指定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属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报送信息: (一)以本市或者区、县财政(包括基本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部门预算经费)全额或者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 (二)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的。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由本市或者区、县财政部分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包括下列情况: 1.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沪单位与本市共建仪器中心或共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科研基地,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购置、建设的; 2. 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获得本市地方匹配资金支持购置、建设的; 3. 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购置、建设的; 4. 其他获得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购置、建设的。 第五条 管理单位应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上(www.sgst.cn),通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表》,经本市主管部门网上备案后提交。主管部门为区县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科委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由市科委备案。 第六条 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基本信息;已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报送。因特殊情况确有困难的,管理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准、并将主管部门的书面核准材料报市科委备案后,可适当延迟。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及时在网上更新基本信息。 第八条 本市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分类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市科委每年就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的基本情况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进行交流,并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新购、新建评议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市科委对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年度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管理单位总数的10%;抽查情况经汇总后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鼓励管理单位将自建的科学仪器设施信息库通过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 鼓励管理单位将以非本市财政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基本信息予以报送。管理单位报送基本信息并且将其共享服务信息备案的,可申请共享服务奖励。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由市科委责令限期改正;管理单位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适当处理。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的参考依据之一,并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共享服务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暂行办法 沪府办发(2008)2号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提高其利用率,调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评估和奖励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五条 凡以市或区、县财政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都应接受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鼓励以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社会资金等全额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在管理单位参加评估。 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年度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可申请共享服务奖励。 第六条 对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可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情况,共享管理制度与条件保障等情况。 第七条 (一)每年由市科委通知市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辖管理单位本年度大型仪器设备设施共享服务评估;评估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由管理单位按要求核实本单位有关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系统,填报评估与奖励申请书,在线打印纸质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为区县行政管理部门的,报送区县科委;无相关主管部门的,报送市科委。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填写专家评议表,形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估的管理单位数量的10%。 第八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管理单位颁发评估证书,并将评估结果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分为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和先进个人奖。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授予当年度共享服务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先进个人奖授予在共享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功能开发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操作人员,以及在共享管理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管理人员。 对先进个人发放奖励资金,并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个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从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2%。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范围界定,由市科委负责。 第十条 市科委按年度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工作。 (一)管理单位填报相关奖励申请材料。申报共享服务奖的,管理单位将经相关主管部门盖章后的评估与奖励申请书报送市科委;申报先进个人奖的,由管理单位组织遴选,填报《上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先进个人推荐表》,盖章后报送市科委。 (二)市科委组织核实申报材料。选择不低于10%的申报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情况的核实等。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议,确定奖励方案。评议主要根据申报奖励单位的共享服务工作情况,并结合现场抽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的奖励经费,根据管理单位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基本信息且服务记录备案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工作量确定。 奖励金额依据每单台(套)仪器对外服务次数、机时数、样品数、服务收入、社会效益等核定。一般获得奖励的单台(套)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外提供服务的年机时数,应不低于100小时。 其中,专门对外服务的仪器设施年服务机时数,应不低于可对外服务机时的50%。 以非财政资金全额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上浮10%的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奖励和先进个人奖励的情况,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向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应用于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完善、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补贴。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对奖励经费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 管理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法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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